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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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经2018年7月26日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英超联赛买球官方网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市国土房屋评估经纪协会。英文译名为 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Land and Resources Appraisal, Real Estate Appraisal and Real Estate Agency. 缩写: CA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范围内从事土地房屋评估、土地登记代理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是:团结和紧紧依靠全体会员,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业务能力,创新技术,服务优先,激发行业活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思想建设,不断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切实发挥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本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委员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服务社会、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联系政府、会员、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土地房地产评估、土地登记代理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自主开展业务活动;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协会办公地址为重庆市两江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紧紧围绕重庆市土地房地产评估、土地登记代理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和各项服务活动,并接受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承担与行业相关的其他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任务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土地房地产评估、土地登记代理和房地产经纪行业中介服务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根据行业自身状况和发展,向政府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传递信息,并及时提出合理化的对策和建议.

(二)根据行业特点,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管理行为,创造和维护行业公正、公平的执业环境。

(三)对全体会员执业行为实施自律监督管理,受理投诉,调处争议,查处行业中违犯行规行约的行为。

(四)参与地方性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制定,并贯彻实施;开展行业工作的理论、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组织会员对外考察学习与交流。

(五)加强行业基础性工作的管理,在会员中建立起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英超联赛买球官方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建立相关的统计制度,规划行业发展;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逐步建立行业沟通交流的信息平台。

(六)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调处行业纠纷;

(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办好协会会刊、网站.

(八)承办与协会有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重庆市范围内从事土地房地产评估、土地登记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的专业机构,与本行业业务联系紧密的教学、科研和其他经济、社会等组织,取得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个人。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取得了土地房地产评估、土地登记代理或房地产经纪执业的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的机构;取得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个人;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被推荐为会员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参与表决;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案权、建议和监督权;

(四)取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接受本会组织的后续教育权;

(六)对本会各项制度和管理的知情权;

(七)有权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三)遵守本会制定的标准、规范和准则、操守等自律性行规行约;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接受本会例行检查、抽查;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信息管理由秘书处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损行业形象和本协会信誉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四)自愿提出退会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由会员推荐的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本会议事、决定采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订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审议会员提案和建议;

(八)决定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可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可采取等额或差额选举,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选举产生会长,可采取等额或差额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含有房地产、土地评估,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各类专业人员人数。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本会具体工作业务;

(五)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解聘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因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所担任的理事职务随之终止。其理事空缺,可由该理事单位另行推荐人员作为理事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并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认。

理事三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的,视为不履行理事职责,应终止其理事单位资格。形成的理事会成员空缺,由理事会提出建议议案,并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认。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可采取等额或差额选举,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理事会选举副会长,可采取等额或差额选举,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成员名额不得超过理事会成员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的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作出的决议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进行等额或差额选举,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监事任期与理事会届期一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职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每6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含聘任的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含交叉任职)。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赞成票超过参会代表半数以上当选。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第三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协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承担本会的法律和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

秘书长、副秘书长选聘和解聘选由会长提出意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会长签署决定。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顾问,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分管的工作,对分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者、资助者、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资助者、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于每年3月底前向业务指导单位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一并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于5月底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应向业务指导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依照《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或者现代企业用工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受聘专职工作人员(含专职负责人)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

第七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修订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若因会员散失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则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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